三联商社举报三联集团越权处置公司房产受阻
三联商社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就三联集团越权处置公司中银房产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第169条规定,追究三联集团、时任董事长张继升、时任监事会主席韩炳海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但三联商社于19日收到济南历下区公安机关的通知书,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据三联商社此前披露,2006年9月19日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签订《房产抵债协议》,三联集团拟以所持有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20层整层房产(面积1030平方米),抵偿其对三 联商社 资金占 用款1412.60万元。但在方案被证监会批准及股东大会通过后,三联集团却在2007年以该房产所有人身份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存在纠纷为由,要求中银公司返还其购房款。据了解,济南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已分别作出判决,由三联集团将该处房产返还济南中行,同时由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1236万元及对应利息。
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在以资抵债方案已报经证监会批复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情况下,在将房产抵债给公司后未告知公司,仍然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并获得法律判决的支持,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据此,三联商社在去年12月27日正式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提交报案材料。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三联商社表示不服,称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议。同时,公司还将就三联集团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积极研究进一步措施。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三联商社遭遇的“滑铁卢”不仅这一桩。18日,三联商社还收到了山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公司无偿取得“三联”商标的请求。
对此,三联商社表示,该案诉讼事项仅涉及公司提出的“三联”服务商标所有权转让问题,目前,该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影响原《商标使用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上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名称为国家工商局核准、山东工商局注册,“三联”商标纠纷对公司名称的现时使用以及用公司商号“三联商社”进行开设新店以及其他商业行为不构成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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