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深圳放宽人才落户条件高层次人才取消年龄限制
4月10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全文刊发。
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人才落户的条件,其中提出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的年龄限制。此外,即使高层次人才本人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9日,深圳2017年人才引进业务系统重启,已经对年轻化、专业化、高技能人才的引进条件进一步放宽。
具体而言,35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人才、35岁以下在深参保3年以上的紧缺类高级工、40岁以下的紧缺类技师等均可直接引进,比原来都有所放宽。
在人才引进落户之外,深圳最新的《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新增了“居住+社保”入户的渠道,对持有深圳居住证,且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其入户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
上述条例还规定,市政府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奖励。
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条例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此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以制度创新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深圳素有传统。1987年,深圳出台《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和《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给了民营高科技企业“准生证”。
此次的人才条例,还突破了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是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以减少行政许可对机构设立和行业发展的限制,建立由市场、社会认可促进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机制。
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
(原题为《深圳: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高层次人才取消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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