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管涨工资还须厘清两个问题
■河南经济报记者 温献伟
日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以法律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职工与企业可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的工资太原治疗银屑病专科医院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200石家庄治疗白癜风的医院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应该说,《条例》的出台提振人心,政策背后的善意暖人。不过,细读《条例》规定,笔者认为,若要《条例》真正产生作用,这种被表述为“不加薪就罚款”的行政手段,在实施之前,相关行牛皮癣的相关图片政部门还须厘清两个问题。
依照《条例》要求,我们首先要厘清究竟什么是“无正当理由”,这是“以罚代管”的前提。但“无正当理由”的表述,在行政执法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眼中,很大程度上会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认知,由于缺乏具体明晰的界定,这种分歧或将导致行政部门执法时的无所适从,或者企业一方的极度抗拒,扯不清的争论将使《条例》的执行大打折扣。
再有,笔者看来,即便通过罚款对无良企业进行警告,但《条例》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究竟有多大?无论是针对企业还是企业老板的罚款数额,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大多只是“毛毛雨”,其违规成本依然不高。这就可能造成个别无良企业老板,一次性缴纳若干罚款,而后依然我行我素不给员工加薪的情况出现,从而削弱《条例》的严肃性。这都是需要相关行政部门思考的问题。
其实,“以罚代管”模式下的为企业员工加薪,罚不是目的,通过这种行政手腕的管理,让企业为员工定期加薪成为一种自觉,这才是立法的初衷所在。笔者认为,“以罚代管”的有效实施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健康生活方式脱离其他一些重要前提而“单打独斗”。《条例》实施和推进的同时,我们必须要因“企”制宜,有的放矢,还要让企业完善各种制度,进一步突出和加强企业工会组织的“代言人”作用等,这样才能让《条例》真正发挥能动性,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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